【编者按】近日,《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起草,旨在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期货公
近日,《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起草,旨在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更好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
《管理规定》共20条,主要内容明确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他业务混同;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互联网营销活动过程中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或者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者员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营销活动纳入公司合规管理体系;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为获得公司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并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营销活动;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确保营销内容合法合规;期货公司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各类账号进行统一管理,不得通过非经公司统一管理的互联网账号开展活动;期货公司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对第三方机构的业务资质、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期货公司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划分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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