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
近日,《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
《意见》共六部分20条,主要内容包括:1、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明确本意见所称新金融服务,是指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2、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提出优化证券期货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优化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3、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要求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可依法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等。4、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提出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等。5、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明确便利与规范试点地区金融机构数据跨境流动,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明晰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等。6、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健全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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