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文化...
日前,《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旨在规范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治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体育健身行业健康发展。
《实施办法》共17条 ,主要内容明确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管理领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以下简称“经营者”),向消费者发行预付凭证、收取预付款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存管银行、承保保险机构等配合体育部门落实体育健身行业预收资金风险防范措施,提升为经营者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能力;市健身健美协会等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则,发挥行业组织在规范市场行为、优化经营模式、提升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等;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网络经营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体育健身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标识等信息;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书面告知,明确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提示预付款风险,确保消费者知晓并认可告知内容;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将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充分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单用途卡管理有关规定,将预收资金余额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或者采取履约保证保险、保函等方式冲抵存管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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